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26)苏 0321 破 12 号
宋新明、宋新艳:
2026 年 3 月 2 日,本院根据魏闯的申请裁定受理江苏贝洛森钢结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徐州青樵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你作为江苏贝洛森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对江苏贝洛森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有清算义务。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你应向管理人提交你掌握的关于江苏贝洛森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财产、账册、合同等所有资料。若怠于履行上述义务,致江苏贝洛森钢结构有限公司无法完整清算的,待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可另行提起诉讼,要求你对江苏贝洛森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特此通知。
二○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公 开 人:江苏贝洛森钢结构有限公司管理人配资资讯专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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